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九条
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九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对发布的住房租赁信息真实性负责。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核对出租人身份、住房权属等信息,实地查看住房,与出租人订立经纪服务合同,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或者收到取消委托出租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或者收到取消委托出租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