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住房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从事违背公序良俗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