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导致发布的住房租赁信息不真实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