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住房承租人未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监督执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