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条 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住房是指国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和集体土地上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