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条 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条 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订立租赁合同。签订三年以上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