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 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