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 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 村规民约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居住人口数量约定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应当由业主交纳。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生活垃圾清运费,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的,从其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