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九条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九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