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养犬准养登记证明和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
养犬准养登记证明、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毁损或者灭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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