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或者每一固定住所超过一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超出限量的犬只,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