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或者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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