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