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条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条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