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
第四条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条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条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条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条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条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 个人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 查看《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