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条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
个人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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