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条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个人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