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