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