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未准确投放装修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