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沿途丢弃或者随意倾倒建设工程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或者随意倾倒装修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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