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条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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