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条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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