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条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