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条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信息共享平台和运输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执法联动。
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包含下列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一)建筑垃圾产生和需求信息;
(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船舶)信息;
(三)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和转运场所信息;
(四)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五)其他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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