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条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