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条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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