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列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依法给予扶持。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