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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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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鼓励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利用建筑垃圾;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运送至利用、处置和转运场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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