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以及执法检查等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业油烟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业油烟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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