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