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3-07-20 共 9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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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 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 第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 第四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 第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 第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 第四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 第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 第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 第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七条 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应当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 第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七条 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应当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 第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九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 第九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 第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条 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 第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条 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 第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一条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 第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一条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 第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 第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 第十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 第十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 第十四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 第十四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 第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保障运输安全、保护水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设施利用效率的需求,制定并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保障运输安全、保护水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设施利用效率的需求,制定并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 第十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第十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九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 第十九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 第二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使... 第二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使... 第二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 第二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 货物班轮运... 第二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 货物班轮运... 第二十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 第二十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 第二十四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统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统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二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二十五条 运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可以委托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二十五条 运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可以委托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二十八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 第二十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二十八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 第二十九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委托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代办船舶进出港手续等... 第二十九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委托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代办船舶进出港手续等... 第三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三十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第三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三十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第三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三十一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 第三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三十一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 第三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船舶管... 第三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船舶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第三十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第三十四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 第三十四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 第三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 第三十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 第三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 第三十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 第三十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 第三十九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 第三十九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 第四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 第四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 第四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第四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第四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 第四十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 第四十四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