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二十九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委托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代办船舶进出港手续等港口业务,代为签订运输合同,代办旅客、货物承揽业务以及其他水路运输代理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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