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三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三十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