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三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三十一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不得强行代理,不得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办理代理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