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