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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