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