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