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