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7日前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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