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
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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