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一条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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