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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