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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