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二十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