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六条 对外赠送礼物或者回赠礼物,必须经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审批时,应当从严掌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