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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