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2019-04-26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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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以下称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 省、自...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政务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 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办事材料;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对... 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 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以及政务服务数据安全涉及电子认证、密码应用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