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