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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