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2024-07-01 共 8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 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 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通过其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 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